原 告:李某,男,41岁,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
被告一:张某,男,38岁,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
被告二:威某,男。33岁,住长沙市东塘某某小区
2015年6月,威某将一份高空广告安装工程发包给张某,双方仅做了口头约定。张某雇请了原告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从高处坠地致伤,其残疾程度综合鉴定为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10月,李某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威某共同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本律师接受了威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代理人认为,威某和张某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张某租赁有门面,门面招牌上印有广告安装、高空作业,威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相关资质,对承揽人的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也因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重大的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雨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张某支付一定劳动结果为目的,应属于承揽合同。合同的标的为高空作业,威某在没有审核张某的相关资质情况下,与张某订立承揽合同,存在选任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的责任承担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仅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部分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判决威某对于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威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一万余元,张某承担50%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李某自负30%责任。
律师说法:在与他人订立相关承揽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认真审核对方是否剧透相关资质,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否则,一旦承揽人或者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发包人不可避免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