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等十余人
被告:某某信息技术公司
原告等十余人系长沙某小区的业主,被告在原告所居住的小区同一栋楼租用了几套住宅作为学生公寓使用。因为学生人数众多,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居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管理好学生、搬离小区,但被告都置之不理。原告找到本律师,要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租用小区房屋改造成学生宿舍,属于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律师遂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搬离小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判决被告限期搬离。后原被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约定的期限内搬离了小区。
律师说法: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