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赔偿要三思
来源:周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3
浏览量:986

原告:潘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被告于200X年登记结婚,因被告过错双方于201X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需另付女方赔款300000元,分五年付清,每年60000元,不足部分,需按10%利息支付女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赔款。原告找到本律师咨询该赔款是否可以追索。本律师分析离婚协议,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应属有效协议,被告应当依照协议支付赔款。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赔款及利息共计30余万元。被告辩称协议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赔款。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款及利息。双方在民政局签订和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该赔款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受到婚姻法、合同法的约束。协议的内容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于有效。很多人在离婚时没有冷静考虑自己的支付能力,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许诺高额赔偿,在离婚后拒绝履行协议,以协议无效或者受到胁迫,乘人之危所签,而往往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往往都会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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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政
  • 执业律所:
    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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